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89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邦杰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3,7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書記官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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