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47號原告 蔡正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彭宋美滿 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45,96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2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7,7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