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嘉交簡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嘉交簡字第101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鄭雅文法官陳蒨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書記官楊國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