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 苗栗 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代行處理親屬會議應議決事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6號聲請人即監護人甲○○相對人即禁治產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代行處理親屬會議應決議事項,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禁治產人乙○○與利害關係人 范員妹范運土范榮錦范金榮范勝 輝、 范賢道范智鈞 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准予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分割,坐落位置即如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內容,並由監護人甲○○代為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事宜。
禁治產人乙○○設定於苗栗縣○○鄉○○段二十四之一地號上之地上權,准予由監護人甲○○代為辦理塗銷登記。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禁治產人乙○○為聲請人即監護人甲○○同母異父之兄,並經本院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度禁字第二三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其監護人。相對人與利害關係人范員妹、范運土、范榮錦、范金榮、 范勝輝 、范賢道、范智鈞所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為其先祖所遺留下之田產,雖於相對人之父侄輩已分配妥當,由各共有人自行耕作管理迄今,惟因與相對人同輩之各房堂兄弟年事漸高,為恐日後紛爭,故提議辦理如附表(二)所示共有物之分割登記,分割之方法依各共有人現行耕作位置,會同苗栗縣地政事務所測量指界,並經其他共有人范員妹、范運土、范金榮、范榮錦、范勝輝、范賢道、范智鈞等人,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五月五日,向苗栗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苗地資字第○四三○○○號分割共有物登記,因相對人為禁治產人,經苗栗縣地政事務所通知,相對人由聲請人代為登記,應召開親屬會議,併檢附親屬會議記錄及同意出席成員之身分證明暨印鑑證明文件,方得以憑辦,惟民法所規定之親屬會議成員,均與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有利害關係,不得為決議等語,爰依民法第一一三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處理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或處分。為不動產之處分時,並應得親屬會議之允許;又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一一○一條、第一一二九條、第一一三二條第二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易言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法院可依據上開規定,審酌禁治產人之利益後,得同意其監護人,對於禁治產人之不動產為必要、特定之處分。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乙○○確經本院九十一年度禁字第二三號民事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並指定聲請人甲○○為監護人。為協議分割相對人及其他共有人范員妹、范運土、范榮錦、范金榮、范勝輝、范賢道、范智鈞所共有家族祖先所遺留之祖產即如附表(一)所示之十一筆土地,就相對人應有部分所為之處分,應經親屬會議決議成立方可准予,惟目前可得為親屬會議之成員均為利害關係相反之共有人,故請求本院就該協議分割及登記事宜為處理,並據聲請人提出本院九十一年度禁字第二三號民事裁定、家屬系統表、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謄本、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案件補正通知書、共有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分割契約書、登記申請書附表、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苗栗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土地使用現狀照片十二張等件在卷可稽。相對人(禁治產人由其法定代理人甲○○代為意思表示)與其他共有人范員妹等七人,於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訂立分割協議書,將如附表(一)所示之十一筆土地合併分割,其內容則詳如附表(二)所示,坐落位置即如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內容,主要依據各共有人使用現狀為分割,仍供原使用人繼續利用,符合整體社會經濟利益,其中苗栗縣○○鄉○○段三○之二地號及四六五之一地號由相對人單獨取得,較可發揮土地整體之經濟效益,就整體之規劃利用應更為有利,尚屬公平合理,對相對人並無特別不利益之情事;另相對人設定於苗栗縣○○鄉○○段二四之一地號之地上權,因該地位於山坡地上,經濟價值利用不高,且觀諸聲請人所提據之現場照片,其上之建物早已傾倒頹圮,年久失修,無人居住使用,相對人並未能充分發揮設定地上權之經濟實益,加諸相對人為00年0月00日出生,現今已達七十八歲高齡,地上權之有無對相對人之影響甚低,塗銷設定於苗栗縣○○鄉○○段二四之一地號之地上權,未有明顯不利益於相對人之情事。則依附表(二)所示分割協議方式進行分割及塗銷相對人設定於苗栗縣○○鄉○○段二四之一地號之地上權之結果,對相對人尚屬公允,是聲請人求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內容,應予允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家事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附表(一):
┌──┬──────────────┬──┬──────┬─────────────────┐│編│地號│地目│面積│所有權人暨權利範圍││號│││(平方公尺)││├──┼──────────────┼──┼──────┼─────────────────┤│1│苗栗縣○○鄉○○段○○○○○號│建│315.00│乙○○、范員妹應有部分1/5;范運土││││││、范榮錦、范金榮應有部分3/20;范勝││││││輝、范賢道、范智鈞應有部分1/20。│├──┼──────────────┼──┼──────┼─────────────────┤│2│苗栗縣○○鄉○○段○○○號│田│659.00│乙○○、范員妹應有部分1/5;范運土││││││、范榮錦、范金榮應有部分3/20;范勝││││││輝、范賢道、范智鈞應有部分1/20。│├──┼──────────────┼──┼──────┼─────────────────┤│3│苗栗縣○○鄉○○段○○○○○號│田│3,053.00│乙○○、范員妹應有部分1/5;范運土││││││、范榮錦、范金榮應有部分3/20;范勝││││││輝、范賢道、范智鈞應有部分1/20。│├──┼──────────────┼──┼──────┼─────────────────┤│4│苗栗縣○○鄉○○段○○○○○號│田│637.00│乙○○、范員妹應有部分1/5;范運土││││││、范榮錦、范金榮應有部分3/20;范勝││││││輝、范賢道、范智鈞應有部分1/20。│├──┼──────────────┼──┼──────┼─────────────────┤│5│苗栗縣○○鄉○○段○○○號│田│1,428.00│乙○○、范員妹應有部分1/5;范運土││││││、范榮錦、范金榮應有部分3/20;范勝││││││輝、范賢道、范智鈞應有部分1/20。│├──┼──────────────┼──┼──────┼─────────────────┤│6│苗栗縣○○鄉○○段○○○○號│林│9,946.00│乙○○、范員妹應有部分1/5;范運土││││││、范榮錦、范金榮應有部分3/20;范勝││││││輝、范賢道、范智鈞應有部分1/20。│├──┼──────────────┼──┼──────┼─────────────────┤│7│苗栗縣○○鄉○○段○○○○○○號│林│12,069.00│乙○○、范員妹應有部分1/5;范運土││││││、范榮錦、范金榮應有部分3/20;范勝││││││輝、范賢道、范智鈞應有部分1/20。│├──┼──────────────┼──┼──────┼─────────────────┤│8│苗栗縣○○鄉○○段○○○○○○號│林│1,228.00│乙○○、范員妹應有部分1/5;范運土││││││、范榮錦、范金榮應有部分3/20;范勝││││││輝、范賢道、范智鈞應有部分1/20。│├──┼──────────────┼──┼──────┼─────────────────┤│9│苗栗縣○○鄉○○段○○○○○○號│林│2,261.00│乙○○、范員妹應有部分1/5;范運土││││││、范榮錦、范金榮應有部分3/20;范勝││││││輝、范賢道、范智鈞應有部分1/20。│├──┼──────────────┼──┼──────┼─────────────────┤│10│苗栗縣○○鄉○○段○○○○○○號│林│29,059.00│乙○○、范員妹應有部分1/5;范運土││││││、范榮錦、范金榮應有部分3/20;范勝││││││輝、范賢道、范智鈞應有部分1/20。│├──┼──────────────┼──┼──────┼─────────────────┤│11│苗栗縣○○鄉○○段○○○○○○號│林│8,970.00│乙○○、范員妹應有部分1/5;范運土││││││、范榮錦、范金榮應有部分3/20;范勝││││││輝、范賢道、范智鈞應有部分1/20。│└──┴──────────────┴──┴──────┴─────────────────┘附表(二):
┌──┬──────────────┬──┬──────┬─────────────────┐│編│地號│地目│面積│所有權人暨權利範圍││號│││(平方公尺)││├──┼──────────────┼──┼──────┼─────────────────┤│1│苗栗縣○○鄉○○段○○○○○號│建│315.00│范運土、范榮錦、范金榮應有部分1/4││││││;范勝輝、范賢道、范智鈞應有部分││││││1/12。│├──┼──────────────┼──┼──────┼─────────────────┤│2│苗栗縣○○鄉○○段○○○號│田│659.00│范員妹應有部分全部。│├──┼──────────────┼──┼──────┼─────────────────┤│3│苗栗縣○○鄉○○段○○○○○號│田│3,053.00│范運土、范榮錦、范金榮應有部分1/4││││││;范勝輝、范賢道、范智鈞應有部分││││││1/12。│├──┼──────────────┼──┼──────┼─────────────────┤│4│苗栗縣○○鄉○○段○○○○○號│田│637.00│乙○○應有部分全部。│├──┼──────────────┼──┼──────┼─────────────────┤│5│苗栗縣○○鄉○○段○○○號│田│1,428.00│范員妹應有部分全部。│├──┼──────────────┼──┼──────┼─────────────────┤│6│苗栗縣○○鄉○○段○○○○號│林│9,946.00│范員妹應有部分全部。│├──┼──────────────┼──┼──────┼─────────────────┤│7│苗栗縣○○鄉○○段○○○○○○號│林│12,069.00│乙○○應有部分全部。│├──┼──────────────┼──┼──────┼─────────────────┤│8│苗栗縣○○鄉○○段○○○○○○號│林│1,228.00│范運土、范榮錦、范金榮應有部分1/4││││││;范勝輝、范賢道、范智鈞應有部分││││││1/12。│├──┼──────────────┼──┼──────┼─────────────────┤│9│苗栗縣○○鄉○○段○○○○○○號│林│2,261.00│范員妹應有部分全部。│├──┼──────────────┼──┼──────┼─────────────────┤│10│苗栗縣○○鄉○○段○○○○○○號│林│29,059.00│范運土、范榮錦、范金榮應有部分1/4││││││;范勝輝、范賢道、范智鈞應有部分││││││1/12。│├──┼──────────────┼──┼──────┼─────────────────┤│11│苗栗縣○○鄉○○段○○○○○○號│林│8,970.00│范運土、范榮錦、范金榮應有部分1/4││││││;范勝輝、范賢道、范智鈞應有部分││││││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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