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6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6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631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0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6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附表:94年度除字第263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亞旭電腦公司 范志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92年9月12日│59,975元│0000000││││強│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
書記官詹雪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