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81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8117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46號債務人乙○○
46號
一、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叁拾壹萬叁仟壹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丙○○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乙○○應對前開債務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6年度促字第18117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001│1,511,295元│96年5月2日起至│2.435%│96年6月3日││││清償日止│││├──┼────────────┼───────────┼───────────┼───────────┤│││96年5月2日起至│4.63%│││││96年11月1日止││││002│801,889元├───────────┼───────────┤96年6月3日││││96年11月2日起至│7.27%│││││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