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42號原告 黃詩婷 訴訟代理人 林敬哲 律師被告 莊國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段○○○號房屋全棟(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與原告。(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1萬1,98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三)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遷讓房屋當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萬6,608元。
經核其聲明第1項請求遷讓房屋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至於聲明第2、3項附帶請求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而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為40萬8,
700元,系爭房屋坐落之基地即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則為1,648萬7,110元,參諸原告主張其購買系爭房屋及坐落基地之買賣價金為2,500萬元,有106年度房屋稅繳款書、土地登記謄本及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可憑,依上開房屋課稅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之比例計算,系爭房屋之交易價值應為60萬4,736元【計算式:25,000,000×408,700/(408,700+16,487,110)=604,73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0萬4,7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