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50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王慧鈞 被告 曾暐斌
邱金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書記官徐晨芳┌───────────────────────────────┐│附表:│├──┬────────────────────┬───────┤│編號│土地坐落│權利範圍│││││├──┼────────────────────┼───────┤│1│臺南市○○區○○段○○○號土地│1,665/100,000│├──┼────────────────────┼───────┤│2│臺南市○○區○○段○○○○○○號土地│305/100,000│├──┼────────────────────┼───────┤│3│臺南市○○區○○段○○○○○○號│1/1│├──┼────────┬───────────┼───────┤│編號│建物建號│建物門牌│權利範圍│├──┼────────┬───────────┼───────┤│4│臺南市安南區溪頂│臺南市○○區○○街○○號│1/1│││段2308建號│││├──┼────────┼───────────┼───────┤│5│臺南市安南區溪頂│臺南市○○區○○街19之│2,583/100,000│││段2287建號│1號底1層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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