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0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027號債權人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債務人大百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翊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捌仟柒佰陸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