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交簡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 陳麗霞 附民被告 吳佩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0年度交簡字第229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孫淑玉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