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交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楊雅晴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 律師被告 丁明恒 上列被告丁明恒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莊玉熙
法官魏玉英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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