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50號原告 陳淑萍 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 律師被告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文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萬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4,6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書記官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