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78號原告 陳廣益 被告 黃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六、末尾「應予准許。」之後之記載,應更正為「七、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由本院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書記官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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