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342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被告 鄭聖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4,3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書記官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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