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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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莉妮 代理人 蔡陸弟 律師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麗智 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李奕賢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林欣醇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理人 李維倫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國華 代理人 馮佳慧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代理人 謝依珊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理人 邱建發 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代理人 謝洺真 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代理人 李賢慧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理人 王虹文 債權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第343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自承目前於界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班,每月平均收入(包括年終獎金、考績獎金及績效獎金等)約新台幣(下同)22,000元,此有界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薪資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等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13,000元,分96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8年,總清償金額為1,248,000元,清償成數為38.91%(計算式為:1,248,000元÷3,207,690元=38.9
1%,小數點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依附件一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於每月15日依債權比例分別電匯給各債權人。本院參酌債務人名下並無恆產,每月收入僅為2萬餘元,另須繳納房租,此亦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租賃房屋契約書影本、戶籍謄本卷可稽。另債務人雖陳報每月生活費用10,000元,然本院審酌債務人既已負擔鉅額負債,其生活標準應予以壓縮至最低標準,將餘額全數清償債權人始符公允,是認應以債務人所住居之台灣省地區,依內政部社會司所公佈之98年度最低生活費用為9,829元為基準,計算債務人之每月基本生活費用,方屬適當。基此,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約為22,000元,扣除上開最低生活費用後,債務人提出每個月為1期,每期13,000元之清償金額,依上揭等情況觀之,足認債務人已降低每月個人生活基本需求,並改變往常生活中奢侈、浪費之習慣,樽節支出並學習簡樸生活之狀況下,將每月所得扣除必要支出之費用後全數還予各債權人,且將更生期限延長至8年,認其更生方案當屬公允、適當、可行,且債務人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另債權人陳述意見主張:債務人還款成數過低,且其負債內容多屬奢侈、浪費之性質,其還款金額應再提高,且為建立債務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等語。惟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清償成數雖僅有38.91%,然本院審酌債務人已盡其最大努力,兼考量其還款能力,已如前述,且債務人經本院通知重新擬定更生方案後,亦依債權人要求重新提出延長更生期限至
8年之還款方案及提高清償成數等情,是以,本院認其所提更生清償條件尚屬允當。惟為建立債務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爰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綜上所述,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博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書記官李燕枝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13,000元。││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5日給付。││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4.清償比例:38.91%。││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3,207,690元。││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1,248,000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之金額│├──┼────────────┼─────────┼────────┤│1│聯邦商業銀行(股)│443,408│1,797│├──┼────────────┼─────────┼────────┤│2│花旗(台灣)商業銀行(│67,878│275│││股)│││├──┼────────────┼─────────┼────────┤│3│荷商荷蘭銀行(股)│180,533│732│├──┼────────────┼─────────┼────────┤││4│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121,145│491│├──┼────────────┼─────────┼────────┤│5│兆豐商業銀行(股)│285,912│1,159│├──┼────────────┼─────────┼────────┤│6│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436,733│1,770│├──┼────────────┼─────────┼────────┤│7│萬泰商業銀行(股)│264,434│1,072│├──┼────────────┼─────────┼────────┤│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89,483│363│├──┼────────────┼─────────┼────────┤│9│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120,852│490│├──┼────────────┼─────────┼────────┤│10│玉山商業銀行(股)│289,830│1,175│├──┼────────────┼─────────┼────────┤│1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232,502│942│├──┼────────────┼─────────┼────────┤│12│元大商業銀行(股)│129,209│524│├──┼────────────┼─────────┼────────┤│13│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545,771│2,212│├──┼────────────┼─────────┼────────┤││合計│3,207,690│13,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總清償比例期數(元以下四捨五入)。│└──────────────────────────────────┘│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