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9號債務人 許秋月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姚宜姈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有擔保或有擔先權之債權人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64條第2項第3款、第4款之最低清償總額,得延長為八年,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3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24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30,333元(第1期至第24期每期均含保單解約金3,333元),清償總額合計為727,992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債務人每月實領薪資約23,239元(已扣除勞健保費用),且公
司並無發放年終或年節獎金等情,有材庫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104年7月17日陳報狀、薪資明細可資佐證,足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債務人與其母許 王秀智 為共同主債務人,以許王秀智名下之
不動產為擔保向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每月需還款11,551元,另房屋稅、地價稅與管理費合計每月支出3,938元,其中同住之女兒分擔8,000元,餘由債務人負擔等情,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債權人103年12月30日民事陳報狀、本院104年7月21日調查筆錄等附卷可佐,堪認債務人主張每月需支出相當於租金之房貸6,000元,尚屬合理,無逾常情之處。
㈢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9,000元(不含保單解約金
1,111元)後,酌留自身開支與扶養費約14,239元,雖逾於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4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之標準,惟債務人分擔房貸支出是否屬必要生活費用,應依具體個案衡酌,於債務人及受其扶養之人每月須支出之合理房租範圍內,應認係債務人之必要生活費用,不得一律以內政部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作為計算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之標準,而認無再支出房貸之必要(99年第5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25號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經查債務人每月須分擔6,000元之房屋貸款(餘由女兒負擔),相當於合理租金數額,屬必要生活費用,扣除房貸後,剩餘之生活費用為8,239元,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應屬合理。並同意每期增加清償保單解約金3,333元(每月1,111元),足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㈣債務人名下有投資價值63,080元,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尚餘
16,913元,有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2月25日國壽字第000000000號函、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月7日函、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年2月16日函等附卷可稽,堪認債權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為79,993元。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600,000元,而債務人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約260,856元【以103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為計算標準,計算式:10,869×24=260,856】,扣除後已無剩餘。綜上,本件債權人於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727,992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故債務人所提出為期6年之更生方案條件,已盡力清償,並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經本院於104年9月21日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同意更生方案之條件,餘之債權人陳述意見略以債務人離法定退休年齡尚有11年之工作年限,應再另行尋求其他收入更高之工作,更生方案還款金額亦應提高;債務人之收入於聲請更生時尚有38,000元,竟減少為23,000元,實難認同,且必要生活支出10,869元應已包含房租在內;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未達百分之20,損害債權人受償權益,難謂公允,無法同意等語,有送達證書、陳報狀等在卷可憑。惟查:
㈠按消債條例為求更生程序之迅速進行,已對更生方案所定最
終清償期予以限制,明定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6年,於有特別情事時,始得延長為8年。
而本件並不符合消債條例53條第2項第3款得延長為8年之要件,債務人所提為期6年之更生方案,已足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業如前述。是而,債務人已無調整清償金額可能之情況下,自不得以債務人勞動年限尚有11年,而更生方案履行期限為6年,再要求債務人提高清償金額至其無法負擔之程度。是而債權人所陳,自無可採。
㈡據債務人任職之材庫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務人每
月實領薪資為23,239元,無年終獎金或年節獎金等語,有該公司陳報狀可資為證,是債務人所陳報之收入狀況核與真實相符,無隱匿收入狀況之慮。況債務人既非屬公教人員,收入會隨社會經濟環境、景氣、公司營運狀況、企業徵才條件、勞動能力等求職背景而變動,非債務人所能控制,而現階段任職公司陳報債務人之收入確為前開數額,應最符合真實,並可作為更生方案還款基準,債權人要求認列與事實不符之收入狀況,再強令債務人提高還款金額,將導致更生方案無法履行。是債權人所陳,尚無可採。
㈢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用乃衡量得否申請低
收入戶補助之資格,而財政部公告之受扶養人免稅額,則有稅賦政之考量,前開標準係作為審酌債務人所列計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支出是否適當之參考標準,非僵化須以該標準為限,仍應個案考量債務人與受扶養人之實際生活所需,始能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查債務人每月個人開支雖稍逾以前開標準計算之數額,惟其中尚包含相當於房屋之租金,所餘金額僅足溫飽,難以期待債務人還能如何調整提高清償金額。債權人未考量債務人家庭狀況,希冀債務人提出顯無履行可能之清償方案,將導致其無法維持最基本人性尊嚴,肇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無異剝奪消費者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更損害債權人之受償權益,顯然有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是債權人所陳,尚難憑採。
㈣復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
除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本件債務人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其自己與受扶養人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用以履行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故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應再提高清償金額云云,顯無可採。
㈤末按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
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第134條第4款規定「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均係規定於第3章「清算」之第5節「免責及復權」,而此規定係債務人開始清算程序並終結後,法院不應准許債務人免責之法定事由,而法院得否依職權認可更生方案,僅應就消債條例第63條第1項及第64條之要件為判斷,併此敘明。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楊宗倫附件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3個月為1期,為期6年(24期)。││第1期至第24期:每期清償新臺幣30,333元。││(2)債務人應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7,038,922元。││3、清償總額:新臺幣727,992元。││4、清償成數:10.34%││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每期可分配之金額│││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6年總清償額││││││第1~24期││├──┼─────┼─────┼────┼────────┼──────┤│一│國泰世華商│1,339,637│19.03%│5,772│138,528│││業銀行│││││├──┼─────┼─────┼────┼────────┼──────┤│二│台北富邦商│568,567│8.08%│2,451│58,824│││業銀行│││││├──┼─────┼─────┼────┼────────┼──────┤│三│聯邦商業銀│295,474│4.2%│1,274│30,576│││││行│││││││├──┼─────┼─────┼────┼────────┼──────┤│四│中國信託商│1,264,710│17.97%│5,450│130,800│││業銀行│││││├──┼─────┼─────┼────┼────────┼──────┤│五│大眾商業銀│538,646│7.65%│2,320│55,680│││行│││││├──┼─────┼─────┼────┼────────┼──────┤│六│安泰商業銀│1,380,338│19.61%│5,948│142,752│││行│││││├──┼─────┼─────┼────┼────────┼──────┤│七│凱基商業銀│1,198,934│17.03%│5,166│123,984│││行│││││├──┼─────┼─────┼────┼────────┼──────┤│八│遠東國際商│452,616│6.45%│1,956│46,944│││業銀行│││││├──┴─────┼─────┼────┼────────┼──────┤│合計│7,038,922│100﹪│30,333│727,992│└────────┴─────┴────┴────────┴──────┘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十二、不得參與賭博。│├───────────────────────────────────┤│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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