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70號原告 鍾政剛 被告 陳嬌娜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634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嬌娜被訴毀損之刑事案件,原告鍾政剛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原告所提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憑,並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634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涂光慧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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