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51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25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一三號上訴人 許江億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判決(一○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三四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次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而第二審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許江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就第一審論處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因認其上訴違背法定要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駁回,已詳敘其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意旨僅略稱:上訴人於偵、審中均坦承不諱,案後自費至台東鹿鳴精舍戒毒,無繼續施用傾向,目前在台東池上就業,工作穩定,為家中經濟支柱,父母年老體衰,子女尚在就學,請鈞院審酌前揭各情,減輕其刑或准予易科罰金,給予改過自新、孝順父母及陪伴孩子之機會等語。
三、惟查:上訴意旨僅係單純敘述上訴人案發後戒毒、就業等事項,對於原判決上開以其第二審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而予駁回,究竟有何違背法令之處,並無一語涉及,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本件既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上訴人向本院請求減輕其刑或准予易科罰金部分,自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宗鎮
法官何菁莪法官張智雄法官陳世雄法官蘇素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十一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