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1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9101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參拾玖萬,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思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8年度司促字第9101號│├─┬───────────┬───────────┬───────────┤│編│發票日│金額│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1│98年7月30日│50,000元│HE0000000│├─┼───────────┼───────────┼───────────┤│02│98年8月15日│50,000元│HE0000000│├─┼───────────┼───────────┼───────────┤│03│98年9月15日│50,000元│HE0000000│├─┼───────────┼───────────┼───────────┤│04│98年10月15日│50,000元│HE0000000│├─┼───────────┼───────────┼───────────┤│05│98年10月20日│40,000元│HE0000000│├─┼───────────┼───────────┼───────────┤│06│98年11月15日│50,000元│HE0000000│├─┼───────────┼───────────┼───────────┤│07│98年12月15日│50,000元│HE0000000│├─┼───────────┼───────────┼───────────┤│08│99年1月15日│50,000元│HE0000000│└─┴───────────┴───────────┴───────────┘◎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