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1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145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皓洋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刑事庭法官顏世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1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145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皓洋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刑事庭法官顏世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