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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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834號原告 呂阿助 原告 呂陳鴛鴦 被告 簡志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應繳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5,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書記官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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