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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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46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秀雲 被上訴人即被告即 黃照雄 之繼承人).
黃楊鈴玉 黃任平 黃琮盛 黃如鶯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646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43,358元(計算式詳見本院卷第18頁之99年度補字第136號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1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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