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8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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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皓誠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樹林市○○路○○○號兼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縣永和市○○路○○巷○○弄○○號十九樓被告乙○○住台北市○○路○○○巷○○弄○○號二樓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