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30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30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О九四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裕峯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八О一О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曾裕峯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部分關於「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一О三七號」應更正為「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二二О七號」、「定應執行刑一年」應更正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永福僑」應更正為「永福橋」,及證據部分增列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甲○○素行不佳,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王士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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