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國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國字第一四號
原告甲○被告台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 律師複代理人 李振宇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劉以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王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