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75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婉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宜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書記官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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