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聲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聲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常業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四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常業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查本件受處分人前犯常業竊盜罪,經本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五六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自於九十五年一月二日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二年三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經執行機關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二、經本院核閱卷附本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五七六號判決書、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等,均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蔡長林法官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