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7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於民國95年7月5日已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各債權銀行成立協商,約定自95年7月起,分80期,按月支付新台幣(以下同)17,579元,至全部清償為止。然因配偶身體狀況不佳,公司降薪,月領22,000元,根本無法生活,導致無法繳款,情況急速累積惡化,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債務人僅係一般消費者,並未從事營業,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惟查:依聲請人聲請狀陳報之債務總金額為818,132元,而依其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記載,聲請人現有汽車一輛、系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股票,以及坐落臺南縣○○鎮○○段○○○號土地一筆(地目:建、面積63.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土地公告現值為1,109,500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執字第12961號卷、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保管帳戶餘額表、土地登記謄本查明。而上揭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其價值為1,109,500元,亦與鄉城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廖明崇 估價師鑑估價格為1,109,500元相同,顯見上揭土地之價值已逾聲請人主張之債務818,132元,聲請人若積極處分上揭土地,自足以清償其所負債務。另聲請人雖稱名下股票皆係其父親以其名義所購云云,惟上開股票業經本院函詢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明確為債務人所有,已如前述,尚難僅憑債務人一紙切結書即據以採信;況聲請人陳述是否屬實,姑且不論,倘債務人處分上揭土地後即足清償債務,因此,益證聲請人僅係怠於處分財產,致生清償遲延之情。本件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應無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其更生之聲請既不符合本條例第3條所定要件,且上開欠缺又屬無從補正,依上說明,自應駁回其聲請。
五、結論: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前段、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麗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