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353號證人 廖正堯 民國68年1.上列證人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異議人:管志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正堯為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處罰鍰新台幣貳萬伍仟元。
理由本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經合法傳喚證人廖正堯於100年11月23日上午10時52分到庭作證,有傳票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其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處以罰鍰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志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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