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87號聲請人翰翔貿易有限公司代理人 阮孟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民國100年度司催字第7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於100年5月4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7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100年5月4日刊登於新聞紙,此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並有前揭新聞紙1張在卷可稽。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0年11月
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0年11月15日具狀(參見本院收文戳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書記官張宏賓┌──────────────────────────────────────────┐│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8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謝源福萬泰商業銀行苗栗│100年3月31日│49,245元│BS0000000│││││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