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二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三三○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伍佰參 拾參萬壹仟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㈠緣被告明知其經濟狀況不佳,無充足之清償能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
民國八十七年一月間起至同年三月二十五日止,先後持訴外人 葉錦坤 、 周哲丞 、 李東杰 及 賴秋臨 等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十五紙,向原告調借現金,因被告及葉錦坤、周哲丞、李東杰、賴秋臨等人或為原告之同行,或為與原告因生意需求,多有票據往來之中盤客戶,故原告不疑有詐而借予被告現金合計新台幣(下同)五百三十三萬一千元。殆八十七年三月十日被告所交付之發票人為周哲丞之支票屆期,經原告提示卻遭退票,原告通知周哲丞,始知其等所簽發之支票全係被告為調借現金,而與其等相互換票,以權充客票供作侵害原告財產權之詐財目的之用。
㈡被告所交付予原告用以調借現金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自八十七年三月起至五月
間,短暫期間內即陸續遭退票達十五張之多,可見被告明知無清償能力而向原告借貸,自始具有詐欺原告之侵權行為故意無疑,使原告受有五百三十三萬一千元之損害,故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之責。
三、證據:提出支票影本十四張、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六八
四六、一五八二八號起訴書影本一份等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六三○號刑事詐欺案偵審卷。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明知其經濟狀況不佳,無充足之清償能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八十七年一月間起至同年三月二十五日止,先後持訴外人葉錦坤、周哲丞、李東杰及賴秋臨等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十五紙,向原告調借現金,使原告不疑有詐而借予現金合計五百三十三萬一千元,殆八十七年三月十日被告所交付之發票人為周哲丞之支票屆期,經原告提示卻遭退票,原告通知周哲丞,始知其等所簽發之支票全係被告為調借現金,而與其等相互換票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影本十四張、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六八四六、一五八二八號起訴書影本一份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六三○號刑事詐欺案偵審卷無誤。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原告之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前段準用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五百三十三萬一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八十八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信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B書記官王波君~F0~T40┌───────────────────────────────────┐│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發票日│付款人│票面金額│票號││││││(新台幣)││├──┼───┼───────┼──────┼─────┼───────┤│一│周哲丞│八十七年三月十│ 誠泰 銀行永樂│二十八萬七│RC01917││││日│分行│千元│80│├──┼───┼───────┼──────┼─────┼───────┤│二│周哲丞│八十七年三月十│誠泰銀行永樂│二十六萬三│RC01917││││日│分行│千元│81│├──┼───┼───────┼──────┼─────┼───────┤│三│周哲丞│八十七年三月十│誠泰銀行永樂│六十四萬元│RC01852││││五日│分行││79│├──┼───┼───────┼──────┼─────┼───────┤│四│周哲丞│八十七年三月十│誠泰銀行永樂│三十一萬元│RC01852││││五日│分行││81│├──┼───┼───────┼──────┼─────┼───────┤│五│周哲丞│八十七年五月二│誠泰銀行永樂│四十萬元│RC01917││││十日│分行││96│├──┼───┼───────┼──────┼─────┼───────┤│六│周哲丞│八十七年四月二│誠泰銀行永樂│三十萬元│RC01917││││十八日│分行││87│├──┼───┼───────┼──────┼─────┼───────┤│七│周哲丞│八十七年四月二│誠泰銀行永樂│五十萬元│RC01917││││十六日│分行││53│├──┼───┼───────┼──────┼─────┼───────┤│八│周哲丞│八十七年五月二│誠泰銀行永樂│六十萬元│RC01917││││十六日│分行││86│├──┼───┼───────┼──────┼─────┼───────┤│九│ 張石坤 │八十七年三月二│陽明山信用合│十八萬元│BK23029││││十日│作社儲蓄部││46│├──┼───┼───────┼──────┼─────┼───────┤│十│葉錦坤│八十七年三月三│第一商業銀行│四十二萬三│NB39202││││十一日│新化分行│千元│46│├──┼───┼───────┼──────┼─────┼───────┤│十一│賴秋臨│八十七年三月三│台北市第一信│二十八萬元│RL00209││││十一日│用合作社士林││33│││││分社│││├──┼───┼───────┼──────┼─────┼───────┤│十二│ 軒廣企 │八十七年四月二│台北市第一信│三十五萬八│RL00094│││業有限│十五日│用合作社士林│千元│38│││公司賴││分社│││││秋臨│││││├──┼───┼───────┼──────┼─────┼───────┤│十三│李東杰│八十七年三月二│世華聯合商業│二十四萬元│DC35437││││十日│銀行儲蓄部││00│├──┼───┼───────┼──────┼─────┼───────┤│十四│李東杰│八十七年四月三│世華聯合商業│三十萬元│DC36678││││十日│銀行儲蓄部││76│├──┼───┼───────┼──────┼─────┼───────┤│十五│李東杰│八十七年五月三│世華聯合商業│二十五萬元│DC36678││││十一日│銀行儲蓄部││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