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4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21號聲請人西班牙商卡夫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JavierMartinezOjinaga代理人 陳昶安 律師
黃祈綾 律師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間聲請迴避事件,聲請人聲請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書記官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