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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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7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兼具保人楊明鐘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執聲沒字第113號、執字第1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明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明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1000214
0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應沒入之;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0年9月2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保證金1萬元,嗣其案件確定後,經聲請人合法通知,命被告到案執行,惟被告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囑警拘提亦未能拘獲,亦查無何在監在押紀錄,以上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01年3月12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014010404號函及檢附之拘票、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被告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楊坤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