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8709號債權人 陳寶婉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曹麗秋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利息陸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部分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兩造借款為2,400,000元,60,000元為利息,利息不得再請求利息,依前揭條文,利息60,000元自民國101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聲請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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