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1447號債權人摩登家庭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錦鐘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龍勝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逾准許範圍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各期管理費其遲延利息應自每月屆滿後翌日始得請求,債務人積欠民國97年
9月起至100年6月之管理費,債權人均請求自民國97年9月1日開始起算利息,除逾准許外,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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