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719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羅心妤 即.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逾被繼承人 羅文發 之遺產範圍之給付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修正前民法第1154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繼承人羅文發於民國96年8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 陳玉芬 已向本院為限定繼承之表示,並於96年11月30日准予備查在案,有債權人提出之板院清家科春潁字第003459號函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債務人僅就被繼承人羅文發之遺產範圍內有給付之義務,逾遺產範圍,即無給付義務,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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