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06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0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卿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16544號、105年度執聲字第3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卿琪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受刑人陳卿琪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105年度豐簡字第358號、105年度豐簡字第433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附表:受刑人陳卿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年3月16日│105年6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080號│毒偵字第264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豐簡字第│105年度豐簡字第││事實審││358號│433號││├────┼────────┼────────┤││判決│105年7月29日│105年9月7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豐簡字第│105年度豐簡字第││判決││358號│433號││├────┼────────┼────────┤││判決│105年8月29日│105年10月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3970號│執字第1654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