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61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松柏選任辯護人翁嘉濃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高思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任鈞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