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游貴量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游貴量自民國108年12月9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80條、第151條第1項分別別定有明文。又依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規定,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無擔保債務新臺幣(下同)2,068,343元,前經債務清理前置調解不成立(彰化縣田中鎮調解委員會108年田鎮調字第0304號)。聲請人因患有精神疾病,長期需服用抗憂鬱藥及安眠藥,致無法找到穩定到工作,現打零工,每月收入約16,000元,扣除每月生活費用14,000元後,有不能清償債務情形。聲請人除有3筆保單外,別無較具價值之財產,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請求裁定准予清算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務人清冊、債權人清冊、身分證、健保卡、戶籍謄本、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影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存摺影本、授信現貸總餘額、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收入切結書、投保資料表、繳費憑證、統一發票影本、切結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調取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單、非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財產增減變動表、清算償還計劃書、償還計劃表、交易明細表、建元醫院診斷證明書等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聲請人勞保與就保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查得聲請人105、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調取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向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調閱相關集保帳戶往來明細資料在卷可稽。又經本院查詢聲請人之保單有無保單價值及可領取之金額等情形,經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復聲請人無可受領之保險給付;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復聲請人之保險契約為團體傷害保險,若於108年10月30日終止保險契約,可退還要保人(非聲請人)保費626元;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復由於該公司所經營財產保險業務之性質,並無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之約定等語。
四、本院審酌前情,認為聲請人主張其不能清償債務為可採。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清算,應予准許。爰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下午4時公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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