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0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氏嬌英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機車鑰匙壹把應予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氏嬌英因竊盜案件,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97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自99年4月20日起至100年4月19日止)。而扣案之機車鑰匙1把,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認在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沒收該機車鑰匙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聲請意旨所指上開事實,經本院核閱案卷無誤,故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