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
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98年度訴字第1367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有價證券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簡芳潔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