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23號上訴人新豐益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廖秀美 訴訟代理人 廖進益 上列上訴人與 葉文修陳碧華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本院斗六簡易庭100年度六簡字第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李松坤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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