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淑曄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緩字第3877號、100年度執聲字第38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Tiffany&Co」商標圖樣之項鍊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淑曄因犯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313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9年11月9日確定,100年11月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仿冒「Tiffany&Co」商標圖樣之項鍊1條(詳99年度偵字第23131號卷第14頁,99年保管字第5141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犯現行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現行商標法第83條規定甚明。經查,本件被告林淑曄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3131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於99年11月9日確定,100年11月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有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仿冒Tiffany&Co項鍊1條,經鑑定結果為仿冒商標之商品,有美商第凡內公司(TIFFANYANDCOMPANY)提出之鑑定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畫面(審定號:00000000)各1份在卷可稽,且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現行商標法第82條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供承在卷,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依首揭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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