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6123號債權人米蘭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心瑜 代理人 黃耀慶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鍾春生李畇蓁徐李秀霞徐佳殿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歷次債權讓與已通知債務人之証明文件。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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