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模具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重訴字第113號原告品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文 訴訟代理人 陳瑞成 被告 田永進 訴訟代理人 張晴玲 律師複代理人 吳郁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模具等事件,被告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八日所為判決主文應補充第四項後段「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伍萬壹仟肆佰陸拾伍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模具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8日宣示判決在案,惟該判決忽視被告所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聲請,主文部分漏未宣示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審酌被告所為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聲請,於原告勝訴部分,核無不合,應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爰依被告之聲請,而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書記官蕭宛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