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理賠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726號原告恆崗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菱菱 訴訟代理人 劉玉津 律師被告 蘇建興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彥祥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 律師
呂佩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理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兩造應於113年5月27日前提出書狀,補正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㈠、針對被告主張附表所示抵銷抗辯部分,是否屬於A、B契約約定之原工項範圍(即是否為新增工項)?
㈡、如為原本契約之工項,請說明為何契約之何工項(請具體載明為承攬明細表所載何編號項目)?
㈢、如為原契約工項,附表所示項目及金額有無超過契約約定之數量?
㈣、請就附表所示各編號項目,製作表格逐一簡要說明上開事項(欄位包含契約範圍、工項、超過數量等)。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書記官林承威附表(被告主張抵銷抗辯部分):
編號給付時間(民國)廠商項目金額(新臺幣)證據頁碼11-1(A)109年1月1日統益昌土木包工業108年11月工資252,840元本院卷㈠第209至211、499頁1-2(B)109年2月7日禹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塑膠板45,360元本院卷㈠第203至207、457至469頁、本院卷㈡第29頁1-3(C)109年2月25日統益昌土木包工業煤倉平台女兒牆模板、三角架、環形步道組拆880,635元本院卷㈠第185至189、337至339頁1-4(D)109年2月28日統益昌土木包工業模板組拆276,276元本院卷㈠第213至215頁1-5(E)109年3月16日可渟實業有限公司防水毯材料費97,713元本院卷㈠第217至221頁、本院卷㈡第63頁1-6(F)109年3月16日小象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外勞交通費75,810元本院卷㈠第223至225、299至300、491至497頁1-7(G)109年3月17日無2月份外勞加班費94,548元本院卷㈠第199至201、297頁小計1,723,182元22-1(H)109年4月1日榮標股份有限公司無收縮水泥砂漿材料費144,900元(計算式:94,500+50,400)本院卷㈠第191至193、471至485頁2-2(I)109年4月1日大安檢驗科技有限公司續接器試驗費182,700元(計算式:91,350+91,350)本院卷㈠第195至197、507至523頁2-3(J)109年4月1日海城海產店外勞加班便當費(109年2月1日至同年月29日)13,860元本院卷㈠第227至231、301至303、487頁2-4(K)109年4月1日後曜盛工程行外勞棚屋整理清理夜間施工、外勞廊道清理搬運夜間施工、沖抵其他費用83,161元本院卷㈠第233至235頁小計424,621元2,147,8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