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亡字第8號聲請人 高玉美 關係人 高楊素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高楊素容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高楊素容(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高楊素容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即關係人高楊素容之女,高楊素容於89年4月23日於自家出走後失蹤迄今已逾14年,為此,聲請人依法聲請為關係人高楊素容死亡之宣告等語,並有相符之戶籍謄本、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受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影本、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等為證,堪信屬實。且本院依法准為公示催告,已屆滿期限,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首段法規,並計算高楊素容自89年4月23日失蹤,至96年4月23日滿7年,爰予裁定該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並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書記官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