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10號聲請人 孫瑞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廖國佑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書記官張西武┌───────────────────────────────────────────────┐│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1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簡志昌 │合作金庫商業銀│104年6月10日│24,000元│LT0000000│││││行員新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