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14號聲請人特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茂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廖國佑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書記官張西武┌───────────────────────────────────────────────┐│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1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特愛工業股份有│彰化第十信用合│104年7月10日│24,000元│AB0000000││││限公司吳茂榮│作社三民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