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張宸榮具保人張莊淑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莊淑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下稱受刑人)張宸榮因傷害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張莊淑汝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現因受刑人逃逸,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1紙在卷足憑。茲受刑人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2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上訴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115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通知執行,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再經拘提無著,且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呈報受刑人新址或偕同受刑人到場,又受刑人亦非在監所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受刑人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在監在押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等件可稽,足認受刑人已然逃匿無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書記官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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